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2號
CHDM,114,重訴,2,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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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四偉


選任辯護人 江來盛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曹正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正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洪四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偵
查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20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曹正諺於民國113年9月4日提出
現金20萬元之保證金繳納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點名
單、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及代收保證金、罰金、犯
罪所得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參(見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636號卷第129、137-138、14
3頁);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竟未遵期到案,經本院
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
到案,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或督促之正
當理由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警方報告書、
個人戶籍資料、被告通緝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本院
114年5月21日函、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2之3頁、第103-113、117-123頁),
足認被告已逃匿,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
之保證金2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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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