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489號
CHDM,114,訴,489,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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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慶森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4544、6403、6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慶森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顏慶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
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
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4年7月11日起
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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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