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61號
CHDM,114,訴,361,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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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廷偉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現在法務部○○○○○○○○○○○寄押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一一四年度訴字第
三六一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關於被告郭
廷偉部分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郭廷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案就
被告郭廷偉部分,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
規定,原裁定關於被告郭廷偉部分,自應予撤銷簡式審判程
序,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原裁定關於共同被告陳冠宇、劉子
豪部分則不受影響)。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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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