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永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永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永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5030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1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