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59號
CHDM,114,聲,759,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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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育斌




具 保 人 李蓉蓉




上列被告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14年度
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蓉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育斌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
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李蓉蓉而無著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
由具保人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
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
證金通知)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經依其
住居所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並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
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有彰化地檢
署點名單、送達證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員警執行拘
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憑,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
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
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
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前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
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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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