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京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京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楊京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參。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其犯罪情節、態
度、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具同質性,惟間隔約2個月之久,
以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事項,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