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王嫈慧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李素禎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62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王嫈慧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素禎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案號:114年度交訴字第62號),認涉犯過失致死
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
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王嫈慧為本案被害人王清武之子女即直
系血親,屬同條第2項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為瞭解
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
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之被害人死亡者,被害人之直
系血親,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
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
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
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
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交訴字第62號案件審理
中,是被告上開被訴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
第1款得聲請訴訟參與之罪,而被害人業於民國113年10月6
日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等情,有卷附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可參,符合前揭聲請
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本院於114年6月4日準備程序期
日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均表示無意見,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
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
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
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