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08號
CHDM,114,聲,608,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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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孟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孟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孟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
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且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以外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
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可
佐,堪信為真,又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核
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
求而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
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
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暨已賦
予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表示意見等
一切事項,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附表】
編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3日晚間7、8時許 112年11月21日下午5時許 112年11月26日晚間9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405號 113年度易字第731號 113年度易字第82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8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405號 113年度易字第731號 113年度易字第82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8月13日 113年9月2日 113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831號(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083號代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265號
編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9日晚間10時許 113年4月30日中午12時許 113年4月30日中午1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9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5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262號 113年度易字第1356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88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262號 113年度易字第1356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88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1月20日 114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8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50號
編號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8日中午1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657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2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65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年3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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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