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智仁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3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劉智仁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
,並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以113年度原訴字第36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9月在案,嗣經提起上訴,現上開案件繫屬於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並經該院執行羈押,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件聲請
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