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361號
CHDM,114,簡,1361,202506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程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072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程澤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蕭程澤為大學肄業,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其所
經營公司之自用小貨車遭吊銷車牌,卻不思反省,透過旁門
左道取得偽造車牌,不尊重交通監理制度,駕駛道路違規更
造成真實車主即被害人黃子原差點蒙受不白之冤,即使真相
大白免繳罰鍰,仍需付出心力處理無妄之災,權益仍有實質
受損之處,與本罪所列舉之其他特種文書相較,危害性甚高
,不應選處拘役、罰金了事;暨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此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附條件緩起訴處
分確定且期滿,並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附卷為據,素行尚可,及其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2條、第216、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 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 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729號  被   告 蕭程澤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程澤因其配偶(姓名詳卷)擔任代表人之耕程科技有限公 司所有牌照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本案自用小貨 車)遭吊銷牌照,車牌並已繳回監理機關,為使本案自用小 貨車能有車牌懸掛以供行駛,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 意聯絡,於民國114年1月5日下午8時32許時,以其手機通訊 軟體Line傳送文字訊息,向某真實身分不詳、使用手機通訊 軟體Line用戶名稱為「謝生〜專業客製化車牌…專業車牌,證 書,證件製作」之人,付費訂製字號為000-0000號之偽造車 牌2面,由該真實身分不詳之人為其製作前開車牌2面,而共 同偽造該特種文書(下稱本案偽造車牌);且蕭程澤嗣並自 114年2月中旬之某日時起,駕駛懸掛本案偽造車牌之本案自 用小貨車往返各地,而共同行使本案偽造車牌,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交通監理機關及該真正之000-0000號牌照領用人黃 子原。嗣蕭程澤於同年2月23日下午10時8分許,駕駛懸掛本 案偽造車牌之本案自用小貨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高鐵南路 2段與公園路1段交岔路口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致使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以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資料對該真 正之000-0000號牌照領用人黃子原逕行舉發。黃子原接到桃 園縣政府警察局寄來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發現其領用之000-0000號車牌遭人偽造行使之,遂報警請求 究辦。員警於同年3月24日上午2時13分許,在彰化縣○○鄉○○ 路0段○000號建物前路邊,查獲蕭程澤駕駛懸掛本案偽造車 牌之本案自用小貨車,並當場扣得本案偽造車牌。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蕭程澤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時之供述(見被告蕭程澤之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114年3月24日調查筆錄) 。
 ㈡證人即被害人黃子原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時之供述(見證人 即被害人黃子原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114年3 月8日調查筆錄)。
 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被 通知人:蕭程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執行逮捕、拘禁 告知親友通知書。
 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
 ㈤牌照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㈥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照 片黏貼紀錄表(被害人黃子原之牌照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照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及以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資料)。
 ㈦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告蕭程澤被查獲駕 駛懸掛本案偽造車牌之本案自用小貨車照片、本案偽造車牌 照片及被告蕭程澤手機內之通訊軟體Line文字訊息翻拍照片 等)。
 ㈧被告蕭程澤之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影本。
 ㈨被告蕭程澤於本署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見本署114年3月24    日訊問筆錄)。
 ㈩本案自用小貨車車籍資料查詢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4年5月12日員警分偵字第11400218 15號函、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4年4月8日彩車監字第1140408 026號函。
 耕程科技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報表。 扣案之本案偽造車牌。
二、被告所犯法條及沒收:
 ㈠被告所犯法條: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其訂製本案偽造車牌而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被告就其上開犯罪事實,與該使用通訊軟體Line用戶名稱為 「謝生〜專業客製化車牌…專業車牌,證書,證件製作」之人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沒收:
  扣案之本案偽造車牌,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生之物,且 屬於被告所有,已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王 元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 俊 佑

1/1頁


參考資料
耕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