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338號
CHDM,114,簡,1338,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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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緝字第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雅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雖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先後竊取他人物品等舉
,然此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所侵
害之法益相同,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竊取
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兼衡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竊取財物價值之多寡,
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偵卷第47頁),與坦承犯罪、案發後將如附表編號7至14所
示竊得物品交警扣案歸還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為其本案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7至14所示之物,經扣案後已由警予以
發還,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認領保管單1份(偵卷第6
9頁)附卷可憑,足認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DR.WU角鯊玫瑰果賦活精華油30ml 2個 2 未來美時空膠囊精華膜30ml 2個 3 ARTIS DI VOCE香氛修護指緣油-苦橙葉02 1個 4 MEKO花樣彩繪穿戴美甲片F款30入 1個 5 高絲雪肌精漾活UV全效防禦乳50ml 1個 6 DEWYTREEY自顏源露淨膚亮白面膜27g 2個 7 DR.WU角鯊玫瑰果賦活精華油30ml 2個 8 DR.WU1.5%超A醇煥顏緊緻精華30ml 2個 9 DR.WU超A醇煥顏精華霜 2個 10 DR.WU杏仁霜亮白煥膚精華18%30ml 3個 11 未來美超級A醇緊緻透亮精華(升級) 1個 12 未來美超級A醇緊緻透亮精華30ml 1個 13 雅漾活泉水(二入特惠組)50ml 1組 14 DR.WU超微C美白精華液30ml 1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446號  被   告 莊雅釿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雅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9月27日10時2分許起至同日10時16分許止,在彰化縣○○ 市○○路000號「寶雅生活館員林中正店」內,接續徒手竊取 置放在該店貨架上之如附表所載商品(部分已發還,價值共 計新臺幣2萬9,104元)得手,隨即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撥打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呼叫計程車,而自該生活館旁之達 美樂比薩餐廳搭乘由不知情之王嘉豪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號營業用小客車逃逸。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彰雲嘉區保安 專員張惠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雅釿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寶雅公司彰雲嘉區保安專員張惠玲、證人王嘉豪



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認領保管單、案發 現場(店內、外)監視器影像截圖、遭竊同款商品照片、商 品明細、被告搭乘證人王嘉豪駕駛之營業用小客車離去之監 視器影像、達美樂比薩餐廳GOOGLE街景地圖照片、臺灣大車 隊計程車派車紀錄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自 113年9月27日10時2分許起至10時16分許止,以相同方式竊 取如附表所載商品,其所為竊盜犯行之犯罪時間密接、地點 相同,且侵害者皆為同一被害人,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竊 盜犯意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尚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 於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犯本件竊盜 罪之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高子惟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竊取商品名稱 單價 數量 是否發還 1 DR.WU角鯊玫瑰果賦活精華油 30ml 2,200元 4個 發還2個 2 DR.WU 1.5%超A醇煥顏緊緻精華 30ml 2,000元 2個 發還2個 3 DR.WU超A醇煥顏精華霜 1,800元 2個 發還2個 4 DR.WU杏仁霜亮白煥膚精華18% 30ml 1,600元 3個 發還3個 5 未來美時空膠囊精華膜 30ml 980元 2個 未扣案 6 未來美超級A醇緊緻透亮精華(升級) 1,380元 1個 發還1個 7 未來美超級A醇緊緻透亮精華 30ml 980元 1個 發還1個 8 雅漾活泉水(二入特惠組) 50ml 399 1組 發還1組 9 DR.WU超微C美白精華液 30ml 1,800 1個 發還1個 10 ARTIS DI VOCE香氛修護指緣油-苦橙葉02 238元 1個 未扣案 11 MEKO花樣彩繪穿戴美甲片F款 30入 299元 1個 未扣案 12 高絲雪肌精漾活UV全效防禦乳 50ml 650元 1個 未扣案 13 DEWYTREEY自顏源露淨膚亮白面膜 27g 99元 2個 未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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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