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棋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844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棋云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八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前科部分,更正為: 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 民國112年1月18日執行完畢。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4次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之。 ㈢被告有前述竊盜前科(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其於前案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就法定最高度刑部分,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考 量被告所犯前案,亦為竊盜案件,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 相距約1年半即再犯本案,展現高度法敵對意識,予以加重 最低度刑,並無罪責不相當之情形,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依法均加重最低度本刑。 ㈣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 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貪圖小利,貿然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實屬可議 ,而本案被告所竊得之財產價值不高,基於行為罪責,構成 本案量刑之框架上限。
⒉被告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
⒊被告之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又再犯本案同一罪名之罪,展 現高度法敵對意識。
⒋被告表示無法賠償給被害人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難認被 告於犯罪後積極彌補損害。
⒌經本院聯繫,被害人邱慶彥表示:我行動電話被偷造成生活 有很多不便,我從事芭樂種植,因而都無法對外聯繫,加上
農忙沒有時間去重新辦手機,被告不賠償我,我感到很不甘 願,對於刑度沒有意見等語;被害人吳昌祐表示:被告還不 出錢,我感到很困擾,我清楚被告背景,也知道被告有很多 竊盜前科,其行徑越來越大膽,才會直接從皮包偷錢,希望 能給被告一個教訓,依法量刑等詞。
⒍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職業為「工」,非中低 收入戶,領有中度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
㈤定應執行之刑之理由:斟酌本案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 ,被告所犯均為竊盜罪,整體竊得財物價值非鉅,定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關於沒收:
㈠被告所竊得被害人邱慶彥之行動電話(Redmi 13C)1支,雖 經被告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2,000元,但並不影響不法 所得數額之計算,本院應以本案犯罪行為既遂當時,計算本 案不法利得,被害人邱慶彥已經在警詢明確表示遭竊行動電 話價值為7,000元,本案被害人不認識被告,並無誇大的必 要,爰以此作為不法利得估算的基礎,此些犯罪所得並未扣 案、實際發還給被害人,自應依法宣告追徵。
㈡被告竊得被害人鍾憶慧之香菸1包,已發還給被害人鍾憶慧, 依法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竊得被害人林竹逸之香菸2包,被害人林竹逸已經在警詢 明確表示遭竊財物價值為300元,爰以此作為不法利得估算 的基礎,此些犯罪所得並未扣案、實際發還給被害人,自應 依法宣告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竊得被害人吳昌祐之現金3萬元,並未扣案、實際發還給 被害人,自應依法宣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件犯罪事實欄㈠ 蕭棋云犯竊盜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所得行動電話(Redmi 13C)一支,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七千元。 2 附件犯罪事實欄㈡ 蕭棋云犯竊盜罪,處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 附件犯罪事實欄㈢ 蕭棋云犯竊盜罪,處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所得香菸二包,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三百元。 4 附件犯罪事實欄㈣ 蕭棋云犯竊盜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三萬元,追徵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844等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