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153號
CHDM,114,簡,1153,202506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福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8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福安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福安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公然為猥褻行為,未顧
慮他人感受,任意縱容己身私慾,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
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並斟酌被告之動機、目的、手段、公然猥褻地點、素行,
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9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