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088號
CHDM,114,簡,1088,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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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114年度
偵字第7534、597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43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育豪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被告個人犯罪所得部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之記載(
如附件一、二)。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育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共場所賭
博財物罪及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等罪。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7534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移送併辦審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犯罪事實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
行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
續性之行為觀念,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而學理上所
稱「集合犯」即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
犯罪,例如經營或從事一定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
等行為概念均屬之。經查,被告張育豪於上開期間經營賭博
場所與不特定賭客對賭,本質上即與前述「集合犯」之性質
相當,自應論以實質上一罪。又被告張育豪以一行為觸犯刑
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第268條前段之
意圖營利供給賭場罪、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
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
竟提供賭博場所並聚集賭客賭博,助長社會賭博風氣,影響
社會善良風氣,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無前科、本案經營之期間、規模、獲利情形及犯罪造成社會
之危害程度;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當場賭博之 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為同法第 38條之特別規定,然並非刑法賭博罪章之概括規定,故應僅 於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始有適用。經查,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係於被告經營之賭博場查扣,屬當場賭博之器具 及財物,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被告個 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前段及後段、第266條第1項、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維仁附表:查獲在場經營者及賭客一覽表
編號 姓名 身分 查扣物品 1 張育豪 賭場經營者 賭金1萬1000元、紀錄板1個、骰子1批、麻將40個、收納盒1個、牌尺1支、指示牌2個、籃子1個、點鈔機2臺、電腦主機1臺(含監視器螢幕)、無線電3支、賭桌上之賭金1萬9300元。 2 江宗相 賭客 賭金9500元 3 劉仲智 賭客 賭金6500元 4 張世豐 賭客 賭金600元 5 黃宗璿 賭客 賭金500元 6 周世育 賭客 7 章凡宇 賭客 8 顏偉翔 賭客 9 黃國信 賭客 賭金5萬元 10 呂宏騰 賭客 賭金400元 11 黃傳易 賭客 賭金500元 12 黃崇派 賭客 賭金1300元 13 張詠承 賭客 賭金400元 14 陳文昇 賭客 賭金84萬8400元 15 謝思嬪 賭客 賭金4萬5000元 16 王永吉 賭客 賭金6400元 17 林家勁 賭客 18 陳志瑋 賭客 賭金1300元 19 許豐价 賭客 賭金600元 20 龍浩瑋 賭客 21 黃子軒 賭客 22 劉育麟 賭客 23 李世淳 賭客 賭金25萬4000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974號  被   告 張育豪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村鄉○○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育豪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營利之犯 意聯絡,自民國114年1月10日23時許起,迄同年月11日凌晨 1時許為警查獲時止,由張育豪向其友人曹吉祥(另由警方 調查)借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鋼鋁工程行做為 賭博場所,並擔任該賭場之實際負責人,而在店內擺設賭桌 、紀錄版、骰子、麻將牌、收納盒、牌尺、指示牌、點鈔機 等設備,招攬不特定顧客前往參與賭博。其賭博係以麻將( 筒牌36張、白板4張)及骰子進行「推筒子」方式賭博,每 次分為4家,其中1名賭客為莊家,另外3名賭客為閒家,未 持牌之外圍賭客可任選一名閒家下注,每次押注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元至5000元,賠率為1:1,每位持牌賭客每 次拿2張麻將牌點數論輸贏,若點數贏莊家者由莊家理賠下 注金額,反之若點數輸莊家者,則由莊家贏得下注金額,而 下場賭博之賭客則須支付每小時100元之抽頭金放置在賭桌 上之紅色塑膠籃,再由張育豪統一收取上開抽頭金。嗣有如 附表所示之江宗相劉仲智、張世豐、黃宗璿、周世育、章 凡宇、顏偉翔黃國信呂宏騰黃傳易黃崇派張詠承陳文昇謝思嬪王永吉林家勁陳志瑋許豐价、龍 浩瑋、黃子軒劉育麟李世淳等22人於上開期間前往上址 進行「推筒子」賭博,經警方於114年1月11日凌晨1時許前 往上址搜索,除查獲如附表編號2至23所示之賭客22人外,



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育豪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曹吉祥江宗相劉仲智、張世豐、黃宗璿、周世育、章凡宇、顏 偉翔、黃國信呂宏騰黃傳易黃崇派張詠承陳文昇謝思嬪王永吉林家勁陳志瑋許豐价龍浩瑋、黃 子軒劉育麟李世淳等22人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 此外,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員 林分局偵查隊114年1月11日職務報告、現場位置圖等件在卷 足憑,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嫌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所犯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處斷。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或係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或係為被告張育豪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請分別依刑法第26 6條第2項或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被告因賭 博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如果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另本案所涉賭客江宗相等22人另由警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裁處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魯麗鈴            附件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恆股                   114年度偵字第7534號  被   告 張育豪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村鄉○○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應與貴院子股審理之114年度易字第436號案件(起訴案號:114年偵字第5974號)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張育豪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營利之犯 意聯絡,自民國114年1月10日23時許起,迄同年月11日凌晨 1時許為警查獲時止,由張育豪經由其不知情之友人曹吉祥 (另為不起訴處分)仲介,向不知情之楊宗穎(另為不起訴 處分)借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上鎰鋼鋁工程行 」做為賭博場所,擔任該賭場之實際負責人,而在店內擺設 賭桌、紀錄板、骰子、麻將牌、收納盒、牌尺、指示牌、點 鈔機等設備,招攬不特定顧客前往參與賭博。其賭博係以麻 將(筒牌36張、白板4張)及骰子進行「推筒子」方式賭博 ,每次分為4家,其中1名賭客為莊家,另外3名賭客為閒家 ,未持牌之外圍賭客可任選一名閒家下注,每次押注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5000元,賠率為1:1,每位持牌賭 客每次拿2張麻將牌點數論輸贏,若點數贏莊家者由莊家理 賠下注金額,反之若點數輸莊家者,則由莊家贏得下注金額 ,而下場賭博之賭客則須支付每小時100元之抽頭金放置在 賭桌上之紅色塑膠籃,再由張育豪統一收取上開抽頭金。嗣 有如附表所示之江宗相劉仲智、張世豐、黃宗璿、周世育 、章凡宇、顏偉翔黃國信呂宏騰黃傳易黃崇派、張 詠承、陳文昇謝思嬪王永吉林家勁陳志瑋許豐价龍浩瑋黃子軒劉育麟李世淳等22人於上開期間前往 上址進行「推筒子」賭博,經警方於114年1月11日凌晨1時 許前往上址搜索,除查獲如附表編號2至23所示之賭客22人 外,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查悉上情。案經彰化縣警察局 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被告張育豪於警詢時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曹 吉祥江宗相劉仲智、張世豐、黃宗璿、周世育、章凡宇 、顏偉翔黃國信呂宏騰黃傳易黃崇派張詠承、陳 文昇、謝思嬪王永吉林家勁陳志瑋許豐价龍浩瑋黃子軒劉育麟李世淳等22人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 符。此外,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 、員林分局偵查隊114年1月11日職務報告、現場位置圖等件 在卷足憑,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嫌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所犯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處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或係在賭檯或兌換籌



碼處之財物,或係為被告張育豪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請分 別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或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被告因賭博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如果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請依同 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另本案所涉賭客江宗相等22人 另由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之,附此敘明。
四、併辦理由:
  查被告前曾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4年度偵字第5974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以114年度易字第436號案件(子股)審理中,有該案起訴 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憑。本件被告所為與上揭起 訴案件,核與前案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係屬同一案件,爰 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魯麗鈴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查獲在場經營者及賭客一覽表
編號 姓名 身分 查扣物品 1 張育豪 賭場經營者 賭金1萬1000元、紀錄板1個、骰子1批、麻將40個、收納盒1個、牌尺1支、指示牌2個、籃子1個、點鈔機2臺、電腦主機1臺(含監視器螢幕)、無線電3支、賭桌上之賭金1萬9300元。 2 江宗相 賭客 賭金9500元 3 劉仲智 賭客 賭金6500元 4 張世豐 賭客 賭金600元 5 黃宗璿 賭客 賭金500元 6 周世育 賭客 7 章凡宇 賭客 8 顏偉翔 賭客 9 黃國信 賭客 賭金5萬元 10 呂宏騰 賭客 賭金400元 11 黃傳易 賭客 賭金500元 12 黃崇派 賭客 賭金1300元 13 張詠承 賭客 賭金400元 14 陳文昇 賭客 賭金84萬8400元 15 謝思嬪 賭客 賭金4萬5000元 16 王永吉 賭客 賭金6400元 17 林家勁 賭客 18 陳志瑋 賭客 賭金1300元 19 許豐价 賭客 賭金600元 20 龍浩瑋 賭客 21 黃子軒 賭客 22 劉育麟 賭客 23 李世淳 賭客 賭金25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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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