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14年度,29號
CHDM,114,秩,29,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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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移送人 施能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5月8日員警分偵字第11400207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駁回,並退回原移送機關依法處理。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施能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貨車,於民國114年4月9日3時49分許起,在彰化縣員林
市惠明街,有未繫安全帶等交通違規行為,經彰化縣警察局
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員警攔停、盤查,期間施能詠因抗拒執
法,一度對員警以暴行相加,致遲滯公務之推行,有施能詠
之調查筆錄、員警職務報告、警用執法紀錄儀影像截圖、11
0報案紀錄單、交通違規舉發資料在卷可證。因認被移送人
施能詠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
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
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之規定,爰移送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
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
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移送人施能詠於上開時、地,為警攔停、盤查,期
間因施能詠保持緘默,「警員欲將其帶返所致之際,施能詠
以手腳攻擊在場員警,造成李濬哲警員右手臂破皮、蔡承翰
警員左手背破皮、蘇品澄警員右手背破皮,另造成李濬哲
員密錄器鏡頭玻璃龜裂及手機螢幕裂痕」等情,業經移送書
檢附之警員職務報告記載明確,準此以觀,施能詠上述對警
員所為似已達強暴之程度而涉有刑法妨害公務罪嫌;而經本
院函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確認上情,該局亦以114年5月
28日員警分偵字第1140022302號函表示「本件已達強暴脅迫
程度,請貴院駁回移送,由本分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
條朝刑事法令偵辦」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是本件被移
送人施能詠上開行為既涉嫌違反刑事法律,依前開規定,自
應優先由檢察官依法偵辦之,本件移送機關逕行移送本院審
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管轄之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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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