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慧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03
、5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慧琪被訴侵占賴佑豪存款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慧琪和告訴人賴佑豪為母子,告訴人賴佑豪之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由被告張慧琪保管,從而告訴人賴佑豪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存款亦為張慧琪所持有。被告張慧琪因投資虛擬貨幣欠缺資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3至15所示時間,持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賴佑豪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將告訴人賴佑豪之該帳戶內如附表二編號13至15所示金額(幣別新臺幣,下同)之存款領出,再用以投資虛擬貨幣,變易其持有告訴人賴佑豪存款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逕為所有人之行為,而侵占告訴人賴佑豪之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存款。因認被告張慧琪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慧琪所涉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依同法第338條準用第32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張慧
琪和告訴人賴佑豪為母子,有直系血親關係。被告於民國11
4年6月24日當庭返還告訴人賴佑豪1萬元,經告訴人具狀撤
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至於被告被訴侵占告訴人賴亭羽、賴泰成之
存款部分,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開戶人 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賴佑豪
附表二:
編號 轉提帳戶 提、轉時間 金額 交易類別 13 附表一編號3 112年9月14日19時1分 5000元 現金提款 14 112年9月23日18時5分 3000元 15 112年9月24日18時26分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