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27號
CHDM,114,單聲沒,27,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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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博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博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32
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爰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132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
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
被告所販賣之仿冒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於
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刑事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相關鑑定報告
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之聲請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仿冒星巴克耳機套4件 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112保1324)所示之物品 2 仿冒寶可夢系列公仔耳機套22件 3 仿冒任天堂Switch耳機套5件 4 仿冒美樂蒂耳機套1件 5 仿冒布丁狗耳機套1件 6 仿冒蛋黃哥耳機套3件 7 仿冒大耳狗耳機套2件 8 仿冒Hello Kitty 耳機套2件 9 仿冒酷企鵝耳機套1件 10 仿冒蠟筆小新耳機套5件 11 仿冒NIKE耳機套3件 12 仿冒LINE熊大耳機線套1件 13 仿冒Hello Kitty 耳機線套1件 14 仿冒LINE兔兔耳機線套9件 15 仿冒LINE熊大集線器2件 16 仿冒蠟筆小新耳機套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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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