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子彈4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金治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11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非制式
子彈7顆,經送驗結果,認均係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27日刑鑑字第1110049142號鑑定
書在卷可查,因認就未試射之非制式子彈4顆均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上開
案件扣案子彈7顆經鑑定,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
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殼而成,經檢視,彈頭均內陷,彈
底均發現有撞擊痕跡,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
力等情,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27日刑鑑字第111004
9142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而依卷附扣案物之照片,其餘未試
射之4顆子彈,口徑一致,且外觀相同,足認剩餘未經試射
之子彈4顆皆具有殺傷力,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
之違禁物無疑。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