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76號
CHDM,114,交簡附民,76,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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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張恒輔
被 告 王品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92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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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