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天壽
被 告 王俊德
机志明
郭名憲
陳谷青
陸閔揚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2年度訴字第836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
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
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被告王俊德、机志明、郭名憲等3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上開被告3人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㈡又被告陳谷青、陸閔揚等2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
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將上開被告2人之附帶民事訴訟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