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3年度,8號
CHDM,113,智易,8,202506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晨光


徐偉翔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8300號),關於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晨光(所涉業務侵占、背信犯嫌另由
本院為協商判決)、徐偉翔均明知「10型高效能環保氣體」
滅火器貼紙係告訴人賴柏編輯、設計之美術著作,非經賴
柏宏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著作
原件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竟基於擅自移轉所有權散布著
作原件之犯意聯絡,王晨光莊家懷取得貼紙後,由不詳人
士移除貼紙下方巨達公司之文字,再由徐偉翔於111年6月7
日前不詳時間,在彰化市○○路00號之「牛媽媽茶坊」,趁替
店家滅火器更換藥劑時,將變造後之貼紙貼在滅火器上,以
此方法散布賴柏宏之著作原件。因認被告2人所為,係違反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
作原件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罪嫌,依
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2人
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
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