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3年度,44號
CHDM,113,原訴,44,2025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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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978號、第10629號、第10630號、第14317號、第14402號、第
14403號、第14405號、第14507號、第14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志豪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關於犯罪事實欄一、第一段及㈠,
以及與該犯罪事實相關之證據及法條之記載(除犯罪事實欄
一、第9行以下所載「12月8日前某時許」更正為「11月30日
13點30分許」外)。
二、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起訴書所載被告楊志豪涉案事實,業經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6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
,並於114年2月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簡易判決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稽,此部分起訴
事實既已判決確定,爰依前述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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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