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80號
PTDV,114,訴,380,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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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王慧珍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
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
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以1
14年度補字第243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
已於114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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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