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沈芝均
被 告 沈智皓
沈品璇
沈家揚
尤美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
示土地及建物為分割,以起訴時土地之公告現值、建物之課稅現
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9萬5,56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2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表:
編號 土地/房屋 114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114年建物課稅現值 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 1 屏東縣○○市街○段○○段000地號土地 1萬5,500元 122 無 1/5 2 門牌屏東縣○○市○○路000○0號房屋(未保存登記建物) 無 無 18,200元 1/5 3 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萬9,800元 131 無 1/5 4 屏東縣○○市○○段0000○號建物 (門牌同市○○路000號房屋) 無 無 22萬6,300元 1/5 5 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萬8,000元 105 無 1/5 6 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萬8,000元 129 無 1/5 7 屏東縣○○市○○段0000○號建物 (門牌同市崇德一路80房屋) 無 無 97萬600元 1/5 8 屏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 2萬2,000元 189 無 1/5 9 屏東縣里○鄉○○段0○號建物 (門牌同鄉中山路94號) 無 無 39萬5,900元 1/5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11500×122+19800×131+18000×105+18000×129+22000×189+18200+226300+970600+395900)×1/5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