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99號
PTDV,114,補,299,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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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蕭月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瀞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為劉瀞云,惟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為原
告與鴻興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之工程合約。請原告確認被告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則應具狀補正。
二、承上,倘原告確定對劉瀞云起訴,請原告提出被告劉瀞云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若原告係對鴻興工程
有限公司起訴,則應提出該公司之工商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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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