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83號
PTDV,114,補,283,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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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簡啓原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永德富德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1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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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