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75號
PTDV,114,補,275,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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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黃永晨、阮薇菁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萬1,363元(計算式:0000
000+27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萬6,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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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