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63號
PTDV,114,補,263,202506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期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珠露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廖子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沁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1/1頁


參考資料
期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