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高楓萍
相 對 人 高恩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高楓萍為受監護宣告人高恩傑(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其被繼承人高美花
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及分割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鈞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22號
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
之監護人,指定高惠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現因協議
分割被繼承人高美花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事宜,爰依民
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許可處分
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
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22號民
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
之監護人,指定高惠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已向本
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
113年度監宣字第122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又聲請人
主張協議分割被繼承人高美花遺產部分,業據其提出遺產分
割協議書、本院95年6月19日屏院惠家定字第95繼551號函、
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2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數份、被繼承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等文件為證。本院審酌上揭遺產分割協議書
,協議由相對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全部不動產,相對人取得
之遺產價值顯已逾其按應繼分所應取得之遺產價值,且該遺
產分割方法對於相對人並無不利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
許可為相對人高恩傑辦理其被繼承人高美花所遺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繼承及分割事宜,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備考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200平方公尺) 全部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760平方公尺) 全部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40平方公尺) 全部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 全部 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960平方公尺) 全部 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030平方公尺) 全部 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870平方公尺) 全部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340平方公尺) 全部 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310平方公尺) 全部 10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2,700平方公尺) 全部 1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80平方公尺) 1/2 1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50平方公尺) 全部 1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00平方公尺) 全部 1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040平方公尺) 全部 1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920平方公尺) 1/2 1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10平方公尺) 全部 1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840平方公尺) 全部 1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050平方公尺) 全部 1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210平方公尺) 1/2 2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960平方公尺) 全部 2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60平方公尺) 全部 22 屏東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鄉○里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