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世裕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7037號清償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2分之1,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
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
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又前項保全處分
,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債權人和潤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卻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
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7037號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繫屬中,聲請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亦經查封在案。倘該不動產經債權人強
制執行,除影響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亦涉及聲請人日後經濟
生活之重建,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
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和潤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上開不動產,前經本院
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8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上開
土地,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經調取上開保全處分卷核閱
無誤。是以,倘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聲請人所有上開
不動產,縱之後本院裁定准予聲請人進行更生程序,恐不能
達更生之目的,更生程序亦難順利進行。因此,為保障全體
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聲請人之生活重建,本件應有為保全處分
即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必要。基此,聲請人所
為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鈞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