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劉伯恩(即恆基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0樓
代 理 人 王宗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恆基醫療財團法人前於民國65年3月10
日經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許可設立(原名稱為「信義基督教財
團法人醫院」),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6月12日登記在案
(登記簿第1冊第24頁第40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
該財團法人於114年3月16日召開第13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
議修正捐助章程第4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
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
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
24日衛部醫字第1140010321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65年度
法登字第7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
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前開衛
部醫字第1140010321號函許可在案等語,有衛生福利部114
年6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40126477號函在卷可憑。查恆基醫
療財團法人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4條,乃因所附設恆愛護理
之家之地址變更,暨增設屏東縣私立墾丁社區長照機構,經
核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
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四條 本法人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一、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恆春基督教醫院:屏東縣○○鎮○○里○○路00號。 二、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恆愛護理之家:屏東縣○○鎮○○里○○路○巷0號3樓。 三、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恆基居家護理所:屏東縣○○鎮○○里○○路○巷00000號。 四、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東縣私立恆基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屏東縣○○鎮○○里○○路00號1樓。 五、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東縣私立恆基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六、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東縣私立鵝鑾鼻社區長照機構:屏東縣○○鎮○○里0鄰○○路000號。 第四條 本法人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一、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恆春基督教醫院:屏東縣○○鎮○○里○○路00號。 二、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恆愛護理之家:屏東縣○○鎮○○里○○路00號3樓。 三、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恆基居家護理所:屏東縣○○鎮○○里○○路○巷00000號。 四、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東縣私立恆基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屏東縣○○鎮○○里○○路00號1樓。 五、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東縣私立恆基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六、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東縣私立鵝鑾鼻社區長照機構:屏東縣○○鎮○○里0鄰○○路000號。 七、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東縣私立墾丁社區長照機構:屏東縣○○鎮○○里0鄰○○路00號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