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丙○○對於未成年人林皓宇(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應全部停止。
選定屏東縣縣長為未成年人林皓宇之監護人。
指定屏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為未成年人林皓宇之母,林
皓宇則未經生父認領。因相對人現尚未成年,並領有中度智
能障礙證明,過往亦有未婚生產且未實際照顧過新生兒,照
顧知能及功能均不佳,且無其他妥適親友可協助照顧,聲請
人乃為維護林皓宇之最佳利益,於民國113年3月11日緊急安
置林皓宇,並經延長安置迄今。而林皓宇之外祖父表示其年
邁無力照顧林皓宇,外祖母則因詐欺案入獄服刑中,相對人
雖有意願照顧林皓宇,惟受到身心限制,生活及經濟缺乏穩
定性,無法提供妥善照顧資源,故評估相對人未能提供未成
年人林皓宇適當之養育及照顧,且情節嚴重,為未成年人林
皓宇之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
規定,聲請停止相對人之親權,並由屏東縣縣長擔任未成年
人林皓宇之監護人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若可以繼續探視小孩,同意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
三、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
有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
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
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114年
度第3次屏東縣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本院1
14年度護字第54號民事裁定、臺南市柳營區低收入戶證明書
等件為證。另據社團法人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對相對人之
訪視,結果略以:⑴就了解,被監護人出生後則受安置至今
,相對人亦未長時間打理及照顧被監護人之經驗,其亦說明
不清被監護人受安置原因。而針對此案,相對人不願停止親
權之原因,係表達與其父親吵架,其父親才會請社工停止其
親權,且對於被監護人返家及就學規劃,卻無詳細之照顧計
畫,現經濟收入亦不穩定。⑵被監護人出生至今,相對人過
往未有陪伴及親自照料被監護人之經驗,且其亦講不清楚被
監護人生活狀態。被監護人現受安置期中,相對人自陳每月
皆有與被監護人之會面。考量本案相對人之親職、教養能力
薄弱等情形,故評估相對人不適任親權人等語,有該會114
年6月13日屏社工協調字第114138號函所附訪視調查報告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至78頁)。是依前開證據及調查報告
結果顯示,堪認相對人現欠缺保護及扶養林皓宇之能力,不
適任林皓宇之親權人,亦無其他妥適之親屬可協助照顧林皓
宇等情節為真實。從而,若仍由相對人行使親權,恐不利於
林皓宇之身心發展,相對人確已不適合擔任監護人,有停止
相對人行使親權並改定未成年人林皓宇之監護人之必要。聲
請人為縣(市)主管機關,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停止相對
人之親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次按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
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
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
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
要事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設有明
文。次查,相對人既經宣告停止對於林皓宇之親權,林皓宇
現被安置於寄養家庭,林皓宇之外祖父及外祖母均無照顧能
力及意願,是無可提供照護或擔任監護人之親屬資源。爰審
酌聲請人為縣(市)主管機關,並有安全、穩定之照顧環境
,因認選定屏東縣縣長擔任未成年人林皓宇之監護人,應能
符合其最佳利益,據此選定屏東縣縣長為監護人。
六、再查,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經辦各項社會福利業務,經驗豐富
,並有眾多學有專精之社會工作人員從事業務,由處長擔任
未成年人林皓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併指
定屏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末以,
本件是關於親權行使負擔以及監護權選定等事件,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裁判書爰不遮蓋
未成年人姓名及其身分資訊,附此敘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