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101號
PTDV,114,家親聲,101,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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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B 、C 對於未成年人A 之親權,均應予停止。
改定屏東縣縣長為未成年人A 之監護人。
指定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未成年人A 為相對人B 、C 之子女,本件於
民國000 年00月00日先由○○家防中心受理A 疑似遭餵食○○○○
○○一案,後由聲請人續處,診療過程中發現A 四肢纖瘦,身
上有多處○○、○○之傷痕,臉頰有疑似○○○、下巴有疑似○○○○
,經評估應是人為導致,且經抽血檢驗發現A 體內有呈現○○
○○相關○○反應。A 除疑似遭○○○○○○○○○○,亦無法確知施虐者
為何人,家屬對於A 身上多處傷勢皆無法清楚說明,又A
為○○○○○○○○之兒童,無自我保護能力,聲請人於000 年00月
00日緊急安置A 。經台灣○○地方檢察署偵辦結果,係平時受
託看顧A 之親屬餵食A ○○,然偵查期間該名親屬已因癌症死
亡,故本案為不起訴處分。A 安置後,因B 再度懷孕,B 、
C 表示照顧量能無法銜接A 返家,提出委託安置之申請,A
改為委託安置至今。自A ○○出生後,B 、C 探視A 頻率大幅
減低,且多次於社工安排之親子會面當日以有事為由取消會
面,就討論A 之返家計畫,B 、C 均未有明確具體之回應。
聲請人處遇期間共召開4 次團體決策會議討論A 返家預備及
計畫,B 、C 均未能完成決議事項。嗣B 、C 於000 年0 月
協議離婚,各自表達無法接回A 照顧。綜上所述,聲請人施
以家庭處遇及與B 、C 多次討論A 返家準備計畫仍未有明顯
成效,B 、C 均消極因應A 安置一事,是聲請人為未成年人
A 之最佳利益,爰依法請求停止相對人B 、C 之親權,並改
定由屏東縣縣長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
或有第49條、第56條第1 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
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
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
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
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
,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
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
、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使、負
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
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
,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
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
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
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
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
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
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
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
第1055條第3 項、第1055條之1 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聲請人提出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
險家庭通報表、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屏東縣政府兒童少年
委託安置契約、000 年度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區家庭福利服
務中心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TDM 會議紀錄、台灣○○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000年度偵字第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依職權
調閱之A 、B 、C 之個人戶籍資料等資料在卷可參,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誤,另相對人B 、C 經
本院通知,均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
辯,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
,應可採信。
四、又本院為審酌本件停止親權之聲請,爰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
  ○○○○○○○○協會,對未成年人及相對人2 人進行訪視
  ,因相對人2 人皆同意此案,拒絕訪視,而兒童A 因身體狀
況,現無語言表達能力,無法進行訪視,有社團法人○○○○○○
○○協會000 年0 月00日○○○○○字第000000號函
  文暨所附無法訪視轉介單各1 份附卷可參。而本院參酌上揭
函文及調查事證之結果,認為相對人B 、C 未善盡應扶養、
照顧A 之責任,業經聲請人緊急安置A ,嗣改為委託安置迄
今,相對人B 、C 均向社工表示無法照顧A ,同意本件聲請
,並拒絕訪視等語,足認渠等均無監護之意願,是本院綜
  合上情,認為相對人B 、C 確均已不適合擔任監護人,而有
  停止親權並改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之必要。又聲請人屏東縣
  政府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主管機關,A 長期由聲請人安置迄
  今,其有專業社工人員及穩定社會福利資源,可提供並安排
  A 將來扶養照顧事宜,是聲請人聲請改定由屏東縣縣長擔任
  監護人,本院認為洵屬適當,應予准許。
五、又「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 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094條第4 項定有明文。本院業已改定由屏東
縣長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則依上揭法條規定,本院自
應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令監護人與該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有開具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義務,
以利對於未成年人之財產實施監督。而就本件指定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爰指定由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擔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099條第1 項之規定,於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屏東縣縣長對於未成年人之財產,應
會同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一併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身分資料對照表(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 A 丁○○ 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巷00號 B 乙○○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巷00號       居○○縣○○鄉○○巷0號 C 丙○○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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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