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陳嘉智於民國95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
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
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
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
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
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計付。立有現金卡
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000元整,及自民國95
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
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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