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284號
PTDV,114,家補,284,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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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陳寶蘭

相 對 人 謝志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
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
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
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為民國81年間出生之女性,
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台灣地區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
,以10年計算,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屏東
縣112 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4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1,280元(計算式:21,594元×
12月×10年=2,591,28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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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