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14年度,1號
PTDV,114,家簡,1,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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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簡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李權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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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