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意明
相 對 人 陳勢雄
上列聲請人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相對人於本院一一四年度監宣字第一二二號監護宣告事件為
本案裁定確定或撤回監護宣告聲請前,就相對人名下所有如附表
一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款,自行或授與代理權予他人為提領、匯出
、轉帳、動支、結清或其他處分之行為。
禁止相對人於本院一一四年度監宣字第一二二號監護宣告事件為
本案裁定確定或撤回監護宣告聲請前,就相對人名下所有如附表
二所示之不動產,自行或授與代理權予他人為任何之處分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
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
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
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本法
第164 條第1 項第1 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
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㈠命關係人支付應受
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㈡命
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㈢禁止
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㈣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
財產所必要之行為。㈤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
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儘
速優先處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
條設有規定。另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
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
及方法辦法第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㈠相對人初係於民國107年間中風,但仍具辨別事理之能力,
而於109年8月7日作成代筆遺囑並經公證人予以認證。然
相對人又於111年11月30日確診新冠病毒,身心狀況急轉
直下,業已喪失辨事及溝通之能力,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聲請人乃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經本院以
114年度監宣字第112號受理在案。
㈡詎聲請人之二哥即相對人次子陳意恬竟利用與相對人同住
之機會,趁相對人無法辨別事理,唆使相對人將其所有坐
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出售予第三人,並以代理
人身分收受買受人所交付之簽約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
新光商銀本行支票,且迄今未見陳意恬說明簽約款及後續
其他價款之去向。
㈢然則,相對人目前生活無虞,尚無資金需求,欠缺出售土
地之動機,而上開土地買賣價金總額高達11,471,421元,
殊難想像何以相對人須為此交易;況且,依相對人所為代
筆遺囑之內容,上開土地原預定由因小兒麻痺致生活不能
自理之相對人長子陳意忻單獨繼承,以保障其生活,且該
土地乃是由陳意忻所能繼承之唯一不動產,相對人雖尚有
如附表二所示之其他不動產,但依其遺囑內容,各該不動
產皆係由聲請人與陳意恬繼承各2分之1,陳意忻則未能繼
承。此外,因陳意忻患有小兒麻痺,相對人特意於其代筆
遺囑中囑咐「待相對人百年後,由陳意恬、陳意明二人,
共同負擔對陳意忻之照顧義務」,可見相對人照料陳意忻
之意願,則縱假設相對人真有資金需求,然其既有其他不
動產可供變現,斷無將陳意忻所能繼承之唯一不動產出售
,致使陳意忻毫無財產可供依憑之理,上開買賣契約是否
為其有意識下之表示已非無疑。
㈣茲上開土地遭變賣並辦畢移轉登記,已成定局,然其價金
去向不明,為免聲請監護宣告期間,相對人對外作成非真
意之意思表示,或遭誘騙處分不動產、領取存款,致相對
人遭受損害,同時損及聲請人與其他兄弟之利益,足認確
有禁止相對人處分其財產之必要,為此聲請暫時處分,禁
止相對人自行或授與代理權予他人處分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財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諸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家事聲
請監護宣告狀影本、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道光事務所109
年度屏院民認光字第0238號認證書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
類謄本影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翻拍照片、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存摺照片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
監宣字第122號家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準此,本
院既已受理對相對人之監護宣告聲請,為保存相對人之財產
,避免非出於其意之處分行為發生,以維護相對人之最佳利
益,揆諸前揭規定,因認於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22號本案
裁定確定或撤回監護宣告聲請前,有必要禁止相對人自行或
授與代理權予他人處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附表一:
編號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0 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不 動 產 明 細 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0 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221.6 全部 0 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332.1 全部 0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60.82 3分之1 0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360.76 00000分之3530 0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88.6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