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65號
PTDV,114,家救,65,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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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寶蘭

相 對 人 謝志依

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114 年
度家補字284第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
訟救助,並提出寶建醫院診斷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
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
單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
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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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