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寶蘭
相 對 人 謝志依
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114 年
度家補字284第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
訟救助,並提出寶建醫院診斷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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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
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