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原屏東縣新埤鄉農會)
即 債 權人 設屏東縣○○鄉○里村○○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柏均 住同上
相 對 人 蔡慶雲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即 債 務人
謝惠春之遺產管理人鍾武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8月16日所為之93年度裁全字第118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 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93年度裁全字第1181號裁定准 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 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