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3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債 務 人 農祥花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秀珠
人
債 務 人 許信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700,000元或同面額之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在新
台幣2,1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以新台幣2,100,000元為債權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
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農祥花卉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
1月5日邀同債務人林秀珠、許信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
款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並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清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
352,687元及利息、違約金,而依法債務人林秀珠、許信惠
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調閱聯徵資料,債務人農祥花卉有
限公司有授信異常紀錄,債務人林秀珠、許信惠則分別有信
用卡款項逾期未繳及強制停卡之情形,又農祥花卉有限公司
及林秀珠所有之不動產業經本院假扣押查封。且迭經債權人
催討均置之不理,其債信顯然貶弱,並有脫產以避追償之虞
,因惟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為此願供
擔保,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在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等聲請假扣押,就請求之原因, 業據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暨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 保證資料影本等為據,堪認其就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而就 債權人所主張前述假扣押之原因,亦據提出聯徵資料、催告 函、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影本,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 ,足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本件債權人 對債務人等聲請假扣押之原因業為釋明,雖其釋明有所不足 ,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開說明,其 對債務人等假扣押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始得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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