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180號
PTDV,114,司繼,1180,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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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80號
聲 明 人 葉俊偉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葉松山(民國37年12月18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
路○○巷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葉松
山於114年6月5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葉松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葉松山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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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