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048號
PTDV,114,司繼,1048,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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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林○寬律師(即被繼承人林○芸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林○芸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芸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27,000
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的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
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為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
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設有明文。然有關法院酌定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並未有明訂之標準,實務上並無統一衡酌之標準。
本院認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簡
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之
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產而須進
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其相關程序等,依比例原則就具體個
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0000
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芸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
於上開裁定確定後已完成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清
單、聲請公示催告、編制及陳報遺產清冊、申報被繼承人遺
產稅、函詢被繼承人是否積欠國稅及地方稅、解約保單等事
項,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且兆豐銀行
、聯邦銀行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聲請人陳報債權
合計新臺幣(下同)849,201元。又被繼承人現存積極遺產為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12)
、悠遊卡儲值金100元、存款879元及保單解約金173,709元
,尚待處理之事項為變賣上開不動產,以積極遺產清償債務
,並做成計算書報請本院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被繼承人並
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為使聲請人後
續得就不動產拍定價額一同參與分配,故請求本院酌定聲請
人之報酬為50,000元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
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
產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兆豐銀行存證信函暨債權憑證、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暨欠費明細表、聯邦銀行
陳報狀暨債權憑證、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林氏法律事務所函、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函、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
受理證明、遺產清冊、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112年
度司家催字第00號裁定等件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11年
度司繼字第0000號及112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卷宗核閱無訛
,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觀諸被
繼承人之遺產不多,價值非高,又有相當之債務,聲請人之
遺產管理報酬恐有無法受償之虞,故本件實有先予核定遺產
管理報酬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洵屬有據。另考量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迄今
逾2年,被繼承人之積極遺產僅有不動產1筆、現金存款879
元、不動產1筆、悠遊卡票證儲值金100元及保單解約金173,
709元,尚屬單純,且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工作紀錄及前揭
證明文件,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為申請被繼承人財產資料、
聲請公示催告、陳報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及收受各類文書
等例行性職務,並無訴訟程序需進行,亦未見有其他特別繁
雜之事務須處理,僅需就被繼承人遺留之1筆不動產為變賣
或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後續需處理之事務亦非甚為繁雜,
準此,聲請人處理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所需勞費尚非甚為繁重
,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務之項目、期間
、複雜程度,付出相當之心力、勞務、遺產標的價值等,認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7,000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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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