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89號
PTDV,114,司拍,89,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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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郁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郁芸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及其獨資經營之禾芸
材料行向聲請人借款及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27,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
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42年10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黃郁芸及其獨資經營之禾芸材
料行,於113年10月23日簽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
為22,7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3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後
,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貸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郁芸及其獨資經營之禾芸材料行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
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8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林後 256-2 0 0 291.41 全部 002 屏東縣 潮州鎮 林後 256-3 0 0 10.54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89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64 通潮二巷17之5號 林後段256-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二層樓房 一層170.72、二層171.14、突出物14.53,總面積356.39 陽台11.1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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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