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4號
PTDV,114,司拍,74,2025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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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相 對 人 邱承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承鴻於民國111年9月1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5,3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8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4
,300,000元、②170,000元,借款期間①、②均為自111年9月8
日起至126年9月8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
①、②均自114年1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726,33
9元、②147,320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2月19
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上開函件雖於114年2月
24日因招領逾期退回,惟上開函件係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
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前揭借
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
總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邱承鴻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7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溝美 一 271 0 0 461.00 10000分之517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74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59 華山街128號 溝美段一小段27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七層樓房 第一層85.27,總面積85.27 陽台4.29 全部 共有部分:溝美段一小段777建號**783.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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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