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楊嘉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良容於民國10
9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93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5月25日,債務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
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9年5月29日起
至124年5月29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
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於109年6月16日簽立增補
契約調整借款利率。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7月19
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嘉萱,依法對於抵押
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前揭借款自113年10月29日起即未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1,467,739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
於114年3月25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
3月26日送達債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逾期迄
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
款契約、增補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催告函及
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嘉萱、債務人張良容,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6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佳冬鄉 石光 1315 0 0 115.35 全部 002 屏東縣 佳冬鄉 石光 1316 0 0 160.75 全部 003 屏東縣 佳冬鄉 石光 1312 0 0 2.51 全部 004 屏東縣 佳冬鄉 石光 1312-1 0 0 1.9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6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4 忠孝街128巷38號 石光段1315、1316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101.90、二層60.20,總面積162.10 屋頂突出物9.4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