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易家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易家德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中德國際家具
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
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6
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易家德與債務人中德國際家具有限公司
及第三人易宸德、易中楠,於113年9月26日共同簽立本票2
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分別為3,200,000元、2,300,000元
,到期日均為113年12月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清償
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後,相對人及債
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共計3,435,529元及利息,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易家德、債務人中德國際家具有限公
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
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佳冬鄉 佳和 90-3 0 0 513.00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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