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46建
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
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
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
「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承上,並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