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21號
PTDV,114,司拍,121,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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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曾珈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屏儒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借據2紙,未約
定清償日期,尚難認有屆期未清償之情事。是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
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提出已
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相對人陳屏儒返還之催告通知函及收
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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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