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孔素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焦凱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之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3
月10日,惟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之他項
權利部,清償日期記載為「本金按月2%計算」,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則記載為「民國113年3月10日」,上開記載與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內容不相符,請向地政事務所更正後,重新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