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余秀桃
相 對 人 周昶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周昶志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並於113年5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清償日期為113年8
月14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
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
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
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
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1380-1 0 0 122.00 20分之1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1380-2 0 0 397.00 1000分之46 003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1452 0 0 23.00 1000分之46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964 蘭州街138巷2號 勝興段1380-2、145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 第一層59.28,總面積59.28 全部 共有部分:勝興段1004建號**64.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共有部分:勝興段1005建號**90.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分之1